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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本着“谁主管、谁使用、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保卫处对下列安全工作负有责任: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部门做好治安和消防工作

2.做好学院所属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修工作

3.对师生员工进行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观念和防范意识,提高预防犯罪的能力和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自觉性

4.对排查出的各类治安、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5.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调解学院内部治安纠纷,处理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做好学院大型活动和涉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确定学院重点部位,并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积极落实学院综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制定和实施全院综治工作的计划与措施,督促、指导、协调各项工作的落实

9.学院更夫的安全教育、例行检查,保卫处为责任单位。第三条各部门、各分院党政一把手是各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院总支书记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综合治理和治安工作;分院院长分管防火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部门、各分院要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每季度主要领导至少召开一次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本部门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认真落实。

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确定办公和教学场所及其他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在门楣上粘贴“安全防火责任人姓名”标签。

3.组织本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对本部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及消防疏散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4.制定本部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相关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须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6.适时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校园110报案,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迅速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各部门、各分院安全责任划分:

1.各部门、各分院所在的办公场所、固定教学场所、实验室使用的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消防设施、物防设施、技防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单位

2.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属部门为安全教育责任单位

3.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学生工作处为责任单位

4.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发生违法、违纪、有悖安全的行为,学生所在分院为安全教育责任单位

5.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发生违纪、违法、有悖安全的行为,外事处为责任单位

6.学院领导办公室、所属车辆、学术报告厅一楼、学院会议室的安全与管理,学院办公室为责任单位

7.学术报告厅二楼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工会为责任单位

8.学院会堂的安全防范与管理,音乐学院为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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