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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浙江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

浙江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围绕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发展目标,为全面落实“三抓一创”工作思路,加强供电(营业)所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深化县级供电企业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不断提高供电(营业)所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三条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要求真务实,力求实效。各项指标要真实反映供电(营业)所管理状况和实际水平,分析问题要深入、客观、全面,制定措施要务实、具体、有效,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实现管理有新突破,指标上新水平,发展创新业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县级供电企业(单位)供电(营业)所。

1第二章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是本省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同业对标综合评价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审查、监督、指导、考核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同业对标综合评价信息统计、汇总、排序、分析与发布工作;负责工作经验交流和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市电力(电业)局负责本市范围内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审查、考核、指导工作,负责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信息统计、审核、汇总、分析、上报与发布工作;负责工作经验交流和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各县级供电企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审查、考核、指导辖区内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同业对标综合评价信息统计、审核、汇总、分析、上报与发布工作;定期对供电(营业)所综合评价上报数据进行检查、审核,确保综合评价工作的真实性,规范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各供电(营业)所应明确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

2作兼管人员,负责本所的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所同业对标工作计划;决定本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负责供电(营业)所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数据统计、分析、汇总、填报工作。

第三章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工作原则

第九条全面开展原则。在对标范围上,要在供电(营业)所管理的各层面开展同业对标工作,实现班组、岗位不同层面的对标比较。在对标内容上,要实现经济技术指标、服务指标全方位的比较,并逐步覆盖供电(营业)所的各项管理和业务。

第十条动态比较原则。同业对标综合评价体系及其指标要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各供电(营业)所要动态选择标杆,不断选择新的同业最优指标,对照寻找差距和不足,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指标与管理兼备原则。各供电(营业)所管理水平的优劣,将体现在各项指标是否先进上。在同业对标中,要通过管理手段和方法的比较,找准差距,明确改进方向,实现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各项指标的先进性。同时,既要比终端性指标,又要比过程性指标,通过管理过程控制来保证终端指标的先进性。

3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原则。要不断完善管理标准和同业对标综合评价体系,突出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和管理手段的创新。各供电(营业)所要不断对指标进行差异性分析,对改进措施和手段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定新的标杆,以不断地完善、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闭环管理。

第四章

供电(营业)所同业对标综合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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