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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关系的意见5篇范文

第一篇:国家电网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关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关系的意见》

国家电网人资[2008]59号公司各单位:

为适应公司改革发展的要求,解决公司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两个转变”,加快“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建设,促进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有职工出资、持股并与主业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多经企业,下同)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关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电力多经企业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多经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在减人增效、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和队伍稳定等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对多经企业的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近几年,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和国资委国资分配[2003]37号文件精神,就加强多经企业规范管理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和部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经企业的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历史阶段,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部分单位将职工投资企业与多经企业混淆,管理责任错位,劳动关系不顺,利益关系不清,业务外包失调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将对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各单位必须深刻认识解决上述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规范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的关系。

二、规范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关系的范围和目标

规范的范围。主要是指有职工出资、持股并与主业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多经企业。其中,国有控股的有关多经企业,采取国有资本退出或国有资本收购两种方式进行规范;集体控股的有关多经企业,暂维持现状,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规范的目标。到2008年底基本实现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的利益分开、资产分开、业务分开、人员分开和管理分开(简称“五分开”)。

三、清退各级领导干部在有关多经企业的股份及投资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含控股县公司)和网省公司及公司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近亲属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不得持有有关多经企业的股份,已经持有的必须采取依法合规的方式予以清退。

2007年12月31日前一律冻结股份,不再行使股东权利;2008年6月30日前必须基本完成股权清退工作;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清退的,应继续冻结,待条件具备时再予处置。

清退各级领导干部在有关多经企业的股份及投资,是“五分开”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地做好股份清退工作。

四、规范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的资产财务关系

各级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清理收回有关多经企业无偿占用的主业资产。闲置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租赁给有关多经企业的,要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标准应按照资产评估价或市场公允价确定。严禁为有关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贷款。

要全面清理历史形成的委托贷款和担保,在采取有效担保、反担保等措施的基础上,限期尽快解除担保关系,收回委贷资金。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议报批、资产评估、备案审核、进场交易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8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资产财务规范工作。

五、规范各级企业与有关多经企业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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