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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容貌,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路灯、电信、广电、联通、移动、交通管理等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单位,应当经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道路两侧铺设管线和架设杆线。

第四条为确保新北区中心城区和主干道整洁优美,在以下区域道路两侧10kv以下强弱电杆线不得架设:

1、s122省道以南、龙江路(含龙江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通江路(含通江路)以西,以及龙虎塘集镇居住区;

2、高速公路以南、新藻江河以东至天宁界,以及薛家集镇居住区;

3、太湖路以南、龙江路以东、新藻江河以西、沪宁城际铁路以北

以上区域10kv以下强弱电杆线要逐步进行入地,已批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也须逐步办理拆除和入地手续,否则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因特殊原因临时入地困难或时间来不及,确需架设临时杆线的,实行押金管理,线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入地费用(供电100万/公里,通信20万/公里)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后,方可架设,保证金在到期拆除,经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另外,对我区主要景观大道,如黄河路、龙江路、长江路、通江路等主干道的两侧10kv以下供电和弱电线路也要进行审批,控制新建架空线路数量。

第五条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凡没有同步实施的,在道路竣工五年之内不准开挖。

第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各类10kv以下架空线需同步入地埋设或迁移,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列入景观大道建设的道路两侧杆线按常政发[2007]15号文件《关于开展“优化城市道路环境、提升常州对外形象”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进行入地改造。

第六条城市道路上的现有各类架空线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逐步转入地下埋设。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架空线入地埋设给予支持。暂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窨井(箱)盖板等设施应当美观、坚固、耐用,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要求,和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因井盖缺损造成的事故由各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杆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区城建局档案室和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十条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一律属违章建设,必须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未办理手续实施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由区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1日

第二篇:烟台市牟平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牟平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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