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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共5篇]

第一篇:新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快全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尽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合理确定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完善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实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立足区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力争新建(筹集、改造)保障性住房和城镇、国有工矿企业、国有农牧场、林场棚户区危旧住房123万套(户),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超过20%,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其中: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计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等群体实物配租的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计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任务。

各地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年回购。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的规定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可申请政府贴息,县(市、区)人民政府最高可按照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贷款额度的100%给予贴息,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期限按贷款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贴息政策由各地确定。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企业职工出租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补助资金情况给予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为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实际贷款额度的100%,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时限不得超过3年。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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