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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考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解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定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

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

(三)项规定。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三、《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二款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

(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

(四)、

(五)、

(六)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时,可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无照经营场所。

六、《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二)、

(四)项、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批

准,可以扣留。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活动

的专用工具、设备。

八、《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

或者扣押。

九、《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三)、

(四)项规定。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财物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和财物的来源和数量,并有权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暂停销售,接受检查;发现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财物可能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扣留;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十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经检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向社会及时公布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

第三篇:行政强制法:实施强制措施禁止“夜袭”行政强制法:实施强制措施禁止“夜袭”

2011-07-0101:59:34来源:新京报(北京)转发到微博(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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