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财县„2010‟7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
第四条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确定。乡镇财政办要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配合和督促。
第五条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就以下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二)项目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
1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等。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限,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政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补贴到户名册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分别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乡镇财政资金,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
第七条对由乡镇其他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负责公开公示的项目,乡镇财政办要就以下方面进行配合和督促检查。
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公示。
2、是否达到规定的公开公示时限。
3、是否将应该公开公示的内容全部公开公示。
4、是否存在隐瞒实情、虚假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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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开公示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八条对未达到公开公示要求的,乡镇财政办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乡镇财政办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乡镇财政办要对每项资金公开公示的情况,采用拍照等方式,形成监管记录备查。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乡镇财政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乡镇财政办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乡镇财政办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向来访人进行回复处理,并及时整理保存好各项接访、回复处理材料。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需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第二篇: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制度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资金发放或使用的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双辽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主体有规定的,由规定主体负责公开公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资金发放或使用主体负责,可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乡镇各站办所及卫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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