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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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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确保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中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以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对不同信用管理对象的科技活动客观公正地记录。

2.科学系统,合理有效。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既要符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又要兼顾不同评价对象在科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科学有效。

3.尊重规律,鼓励创新。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围绕科技创新,与时俱进,推动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机制的动态发展。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及相关实施细则,规范不同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对不良信用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评价等过程中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对象,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信用征信环节及内容第七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征信环节应贯穿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中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1.申报与受理。对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推荐和受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评审与立项。对项目立项(预算)评审、合同(任务书)签订和管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实施与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重点项目监督检查等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结题与验收。对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中合同(任务书)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结题与验收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5.绩效评价。对专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6.其他。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信用评价标准

第八条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基础是科技信用信息。科技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良好行为记录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守信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可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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