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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本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抽查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以依法监管、规范执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的,遵循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公平规范、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应当按照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

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在特定时期,针对指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部署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的,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隐患整改情况确认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五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及时更新。

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分结合、三级协同、有机统一的执法人员名录库,以满足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的需要。

第六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别建立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以下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或者拆解等重点监管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喷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四)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

第七条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标准化等级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合理分级管理。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第八条列入省级安监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应同时列入市、县安监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市、县安监部门应协同省级安监部门对抽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列入市级安监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以此类推。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及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内容,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实际情况,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实施随机抽查时,应根据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原则上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的范围。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应达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事项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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