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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必要性

随着“大调解”格局的逐步建立完善,出现了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员的可喜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发施行以后,规范人民调解员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员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的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试就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管理机制,建立地方人

民调解员协会的必要性作一些探讨。

从横向看,建立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是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开展联合调解的需要。在经济社会深刻变化的今天,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单位的矛盾纠纷和矛盾纠纷当事人跨地区、跨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调解这些矛盾纠纷时,往往需要多个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而多个调解组织之间既没有隶属关系,又缺乏横向联系的渠道。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由协会来

协调多个调解组织共同参与案件调解,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从纵向看,建立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是贯彻“三三”制调解原则的需要。按照四川省推出的“三三制”调解原则,调解纠纷要按村社、乡镇(街道)、县(区)三级进行调解,即:每起矛盾纠纷必须先由村社调委会调解三次不能化解才能上交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调解三次不能化解才能上交到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相互间没有上下级可言。而通过成立市县协会和乡镇(街道)分会,并在协会和分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方式,把各级三调未果的人民调解案件,通过协会和分会逐级上交至协会和分会,再通过协会和分会安排其直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样,“三三制”调解原则才能得到有效

落实。

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看,建立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是解决省、市、县直属人民调解委

员会合法性的需要。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有的省、市、县先后建立了直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许多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且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规定,省、市、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部分没有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设立在市、县人民调解员协会

下,才符合人民调解法关于调委会设立的规定。

从提高调解组织自律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看,建立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需要。随着人民调解工作人员队伍的迅速壮大,广大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求内容也日益多样。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有利于更好地组织和团结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拓宽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参与管理的渠道,进一步改进管理服务内容和方式,扩大管理的覆盖面和参与度,维护基层调解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广大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需求,使人民调解员协会成为人民调解员之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人民调解员协会作为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专门协会,可以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搞好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协会整合现有资源,培训调解骨干,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不断推动人民调

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篇:人民调解员调解事迹案例

2011年3月份苏村镇调委会调解员贺洪宪同志接到仕子口村书记徐仰日电话,讲村民徐兴廷与儿子徐仰海之间发生了赡养纠纷,村干部、调解员多次调解无果,请求镇调解委员会给予出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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