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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绿化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运输和加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谁管辖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重点用于扬尘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第二章防治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考核奖惩和

—1—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对,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检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和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商用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违法建筑物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绿化施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运输、城市规划区内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迁)房屋拆除、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及其附属搅拌站、道路管养施工、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及物料装卸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其承担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重型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转入施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专户,督促施工单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不具备联网条件的,项目完工前,应当保存完整的视频监控资料。

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条从事房屋建筑、建筑物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公路建设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

—3—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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