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以及为其经营、采购、租赁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主要包括:
(一)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二)钢管、扣件;
(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
第四条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
须取得乌市建委批准,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发的《乌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齐全。
第五条本市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租赁(生产销售)企业办理乌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时,由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备案登记。
第二章租赁(销售)备案登记
第六条所有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租赁(生产销售)企业进入乌市区域内建筑市场租赁前,应到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租赁、生产销售(主要指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产品)企业办理进乌租赁(生产销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代理合同);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鉴定证书;
(六)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质量承诺书;
(八)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还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租赁企业、生产和(或)代理商、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办理租赁(生产销售)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租赁(销售)、采购及使用
第九条各租赁企业、生产销售及代理商对租赁、销售产品质量负责,并与租赁(购置)使用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合同。
第十条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时,租赁企业、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向租赁(购置)使用单位提供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乌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和销售发票,上述资料应注明购货人,必须随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一起在施工现场周转,并与施工现场安
全管理技术资料一同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强化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监控和管理。新购和周转使用的安全平网、密目式安全立网、安全帽、安全带及钢管、扣件等须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要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定期对其安全性能和质量进行检验、鉴定,经检查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鉴定及检查结果等文件证书存入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抽样检验应符合标准,抽样送检应经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进行见证,送检委托书中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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