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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会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27日

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危害社会安定的群体性社会活动,以及社会安全、事故灾难、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实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及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

第五条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下情掌握不清,信息沟通不灵的;

(三)不按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工作机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预防工作相关措施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出现的可能引发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

(三)对限期整改的可能引发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的

第七条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新闻宣传、执纪执法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引发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进行解决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躲避矛盾,引发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重要情况的;

(三)不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作出错误决策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五)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工作决定、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其相违背的决策的;

(二)故意激化矛盾、怂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三)放任突发公共事件事态扩大的;

(四)强令有关组织和个人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致使事态扩大、事件升级、矛盾激化的;

(五)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导致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致使事态扩大、升级的;

(六)压制、阻碍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重要情况及时如实报告和及时处置的;


(未完,全文共15595字,当前显示1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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