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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和规范全区林长制考核工作,根据《琅琊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琅办发〔201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街道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

第二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及保障措施落实方面1.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2.配套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3.林长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方面4.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情况;

5.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林木采伐限额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公益林管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6.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情况;

7.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的森林生态系统修复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情况

(三)推进城乡造林绿化方面

8.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情况;

9.森林村庄创建情况;

10.人工造林、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

(四)提升森林质量效益方面

11商品林集约经营、森林蓄积量增减、林业产业发展等情况;

12.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森林结构优化、生态服务能力提升等情况;

1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林业各项改革推进情况

(五)预防治理森林灾害方面

14.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监测预警能力、扑救能力建设、应急值守等情况,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等情况;

15.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区级林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实施。

第五条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街道、村自评。承担林长制任务的各村每年对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自评,各街道在各村自评的基础上,每年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对照考核实施

细则(另行下发)开展自查自评,于11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林长制办公室。

(二)区级考核。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区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街道上报的自评情况,采取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依据考核实施细则指标实行百分制评价。

(三)审核认定。考核结果报区林长会议审定。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发生重特大林业灾害等事件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林业年度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考核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工作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区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对街道总林长进行约谈,责成限期整改。

第八条考核工作要严守考核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街道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淮北林长制级考核制度试行淮北市林长制市级考核制度(试行)

为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林长制工作职责,保障林长制全面实施,根据《淮北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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