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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包括临时性存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要求。

第五条研发中心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领用等其它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参加相关岗位工作。

第七条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其种类、特性,在储存、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消防、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好防盗、非正常使用及流失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明显标识、通讯、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监视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第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需要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使用部门向供应部提出申请,研发中心与具有易制毒化学销售资质的单位签订买卖协议后,应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后,方可采购。实际采购数量不得大于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数量,实际采购日期不得超过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日期。采购品名、数量要与我公司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品名和数量相一致。严禁公司内部私自转卖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需向销售单位索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将其提供给领用部门、存储部门、安全环保。

第十一条采购人员要遵守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不得有违规、违法采购行为。采购人员需采购合格的、适合使用部门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

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管理要求

我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运输,采购时由供应单位送货到厂,研发中心应按照下述要求做好运输监督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由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公安交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负责运输的司机及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有效的证件后,方可上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运输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易制毒化学品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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