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党支部(总支)、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将《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辛街乡委员会2011年2月15日
主题词:综治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规定通知
中共辛街乡委员会
2011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26份)
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通知》,结合辛街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是指以下可预防但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案件: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居民区内发生的重大入室盗窃案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现金存放量超过3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
(三)停车场、居民区、宾馆、饭店、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机动车辆被盗案件。
(四)金融单位的金库、运钞车、营业网点现金被盗、被抢案件。
(五)枪支被盗案件。
(六)未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爆炸事故,或爆炸物品流入犯罪分2子之手后所发生的爆炸案件。
(七)未严格按照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丢失、泄露、污染等事故,或发生的危险物品被盗和犯罪分子利用危险物品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案件。
(八)因调处不力引发的恶性民转刑案件。
(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使用报废车辆或车辆超载运输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十)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十一)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酿成的火灾事故。
(十二)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并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
(十三)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因严重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引发的恶性事件。
(十四)“法轮功”、“门徒会”人员及重点人员脱管失控,发生赴昆进京滋事的。
(十五)其他因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案件(事件)。第三条
实行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旨在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加强所辖区域和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推动平安创建和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实行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实行一票否决制或黄牌警告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追究的适用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辛街乡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后,追究上述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防范和预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承担的职责负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预防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定期分析研究,经常排查治安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加强治安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增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能力;本单位办公区、宿舍区守楼护4院、门卫值班等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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