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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学校卫生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镇(县城)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1.重视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县政府将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人大、政府领导,每年参加两次以上执法检查。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档案资料齐全。

2.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a.部署实施卫生法律法规中长期规划,做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b.卫生行政部门有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总结;c.卫生监督部门监督监测频率符合地方法律法规标准的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数据真实,评价结论准确;监督监测档案资料齐全;d.卫生许可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符合要求,“五病”调离率达100%。

3.有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用水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事故

食品卫生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自来水厂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1.食品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卫生许可是前置许可;食品、公共场所、自来水厂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卫生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效期限的卫生许可证均视为无证经营

3.卫生许可证应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监督检查的内容。(1)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各省级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许可证均视为无证经营。

(2)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年检。年检是对许可证以年度单位进行审核。其目的是考核相对人许可的条件是否发生改变,如卫生设施是否变化,流程有否改变。在本年度经营者是否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重大食物中毒;是否接受二次较大的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逾期三个月未年检应按无证处理。(3)是否有超范围经营。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依法确定的,超过许可范围经营食品就是超过其经营能力,将带来严重的卫生安全后果。

(4)亮证经营。食品经营者应把《卫生许可证》悬挂在醒目处,向顾客明示其合法的经营资格。

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的监督检查

《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管辖范围内食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培训证、检查从业人员的操作习惯、个人卫生及卫生培训合格等。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中检出的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患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对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对患有疾病不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可按《食品卫生法》第47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卫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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