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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小编推荐]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9年02月12日

成府法〔2009〕7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划分)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一)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耕地保护形势及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组织领导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相关部门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依法查处;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的违法用地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在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

(三)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行为

第五条(乡镇[街办]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本级政府无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本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一)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

(二)制止本条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违法用地和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进行初步制止,同时上报区(市)县国土部门;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的,上报区(市)县规划部门。

(三)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配合国土部门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土地监察信息网络

第六条(国土部门责任)

市和区(市)县国土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案件和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并抄报上级国土部门。

(二)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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