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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抓早抓小的思考--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合集五篇]

第一篇: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抓早抓小的思考--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抓早抓小的思考--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对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抓早抓小的思考

龚雄艳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有腐必惩,有案必查,抓早抓小,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抓早抓小”既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又是一种具体工作方法,更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本职要求。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抓早抓小”既涵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又兼有“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力度,更体现了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惩是为治”的理念,是用联系的、发展的、辩证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来反腐败,为进一步提高防治腐败工作水平指明了方向。实践中,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只有准确把握“抓早抓小”对具体工作和自身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才能自觉转变办案思路,更好地开展查办案件工作。

一方面,“抓早抓小”作为具体工作方法,不是专办小案,更不是以防代惩,而是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大案小案一起抓。这就要求在具体工作中做到“三个必须”。一是必须全面反腐,重视和提高案件线索的查办率。不少腐败分子在作案时均存有极强的比较心理、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属于小腐败,还有人比其更恶劣,反腐败总有漏网之鱼。对这种心理最好的打击,就是把反腐这张网织密点——提高线索查办率。案件线索是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可见案件线索处置的极端重要性。贯彻查办案件“抓早抓小”的思路,就必须尽可能地让更多的违纪线索进入办案视野,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查处违纪违法干部,不让小案演变成大案。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线索处置工作,特别是对巡视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这就体现了全面反腐的要求。建议在评选优质案件同时应加入线索查办率的指标考核。

二是必须快速反腐,查实部分违纪问题后移送督办。过去在查办案件上,习惯于绝大部分违纪违法问题都查清后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还需要重新调查一遍转换为刑事证据。这一办案模式耗时费力,造成“两规”或“两指”时间过长,增加了纪检监察办案的安全风险,同时重复劳动也挫伤了检察院的办案积极性。实践中一些证人和涉案单位对多头重复取证多有诟病。查办违纪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抓早抓小”就要力求短平快,在重点查清领导干部主要违纪事实的基础上,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切不可贪多求全,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一律交由司法机关办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跟踪督办,加强对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线索的督办力度和机制保障,真正做到到位不越位。

三是必须法治反腐,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近年来纪检监察查办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安全事故,负面影响很大。部分原因是办案人员执法犯法。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在法律规范下正确行使职责,在法治轨道上规范用权,善于用法治方式查办案件,缩短执纪办案周期,提高执纪办案效率。将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和要求落实到查办案件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依纪依法依照程序办案,切实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强化底线思维,严格把好办案安全责任关,宁可案件办不成,也不要出安全事故,时刻绷紧办案安全这根弦,守住办案安全的底线,确保办案安全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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