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最终定稿]

第一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5月6日第1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结合全省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填写“行政案件受理情况抄告书”。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应当同时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抄告被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必要时向被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作专案抄告。

二、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开庭审理的一审案件;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审中未出庭应诉的二审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二审或再审案件

三、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群体性案件、行政赔偿数额巨大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附回执,同时抄告被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发送被诉行政机关,第二联装入案件卷宗归档。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且在开庭2日前书面说明理由的,审理法院可酌情延期开庭,但延期开庭次数仅限一次。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促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诉讼协调。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合议庭在庭审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矛盾预案,庭审中要充分释法析理,并及时组织、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争取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未经开庭但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参加协调并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撤诉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纳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统计。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合议庭应当明确向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指出,并记录在案。

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登记、统计台帐,如实登记、统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协调情况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达成协议原告撤诉而不再开庭审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登记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协调登记表”均为一式二联,第一联装入案件卷宗归档,第二联装订台帐备查。


(未完,全文共10318字,当前显示139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