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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安、环保部门处理“人声喧闹”类社会噪声职能、职责划分的建议

来源:泸州市环境保护局作者: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陈旭

近段时间以来,市民就城区范围内夜宵店、烧烤店在夜间营业时,因“人声喧闹”发出噪声扰民进行投诉,在对此类社会噪声的管辖权和处置权方面,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有不同认识。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如何正确划分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职责,确保市民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实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该问题应转公安部门处理较为适宜,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将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四类,针对这四类噪声污染问题,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职责是对噪声污染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污染具体分工管理;机动车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机关具体分工负责,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对造成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

是否所有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都由公安部门主管。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外,公安部门是否还主管其它种类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以下几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入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告。违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特种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违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嗽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嗽叭。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5)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6)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此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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