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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摘要:公务员制度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类是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如党政不分、考核标准不当;另一类是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如滥发福利、选任问题。本文将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来简单分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若干改进措施。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缺陷改进

目前在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可称之为“制度设计缺陷”;另一类是制度和政策在具体实施中所产生的问题,可称之为“制度实施缺陷”。其中,制度设计缺陷多涉及一些基础、核心的问题,改革起来难度较大,而制度实施缺陷相对来说改革起来则较为容易。

一、制度设计缺陷

1、党政不分,行政政治化。我国《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同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不同,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是牢牢控制在中国共产党的手中的,这显然同我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然而,这种政治过多渗透到行政中的现象,无疑会阻碍行政工作有效性的发挥。首先,这种体制容易使人们过多的关注公务员的政治面貌,而相对忽视其具体工作绩效。由于行政关注的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因此在行政中存在很多技术性的工作,如统计、会计、宣传等。正如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中所说“„„行政中很大一部分是与政治无联系的;所以,即使不能全部,也应该在很大程度上把它从政治团体的控制下解放出来。”①然而,政治化的行政弱化了上述这些技术性职能,这会直接带来政府工作的低效率,限制了政府职能的发挥。其次,组织中的党政不分极易造成多头领导,同时还会造成政府组织机构膨胀、人员冗杂,影响组织发展和组织工作效率的提高。最后,党政一体,行政政治化常常使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不分,在有些情况下会造成权力的过度集中,从而削弱了下级工作的积极性。

2、考核标准存在问题。《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不可否认,将道德品质作为考核一个公务人员的标准,是同我国的历史传统一脉相承的,然而,道德具有很高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在现实中难以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判,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索性忽略对道德的评估,而将重点放在绩效上。同时,“廉”作为“德”的一个表现,相比之下具体①古德诺.政治与行政[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56很多,更容易作为一个指标参与到评估中来,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也更为重要,因此应加以突出。最后,政府无论如何改革,都应将绩效放在首位,重点考察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成绩,即“能”,而由于“技”和“能”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技”是“能”的基础,“能”是“技”的表现,因此无需将“技”单独拿出。综上所述,我认为政府对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当为“能、廉、勤、德”。这当然不仅仅是顺序的简单改变,而是对各个标准的重视程度的变化和可操作性认识的变化。

3、任期问题。《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对于任期和连任问题,向来是一个两难抉择:任期过长、允许连任容易产生官僚作风,加大了政府部门改革的难度;任期过短,不许连任则会使官员目光短浅、关注短期利益。例如,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市县政府,所频频出现的各种“面子工程”,都是由于官员想在在较短的任期内尽量做出一些效果显著的工作,以增加自己晋升的砝码,然而对于地区来说,这显然是不利于其长远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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