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
沪国资产[2003]153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运营机构,各区县国资办: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加强重组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及其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ОО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
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行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的要求,在总结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
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经市政府批准,进入新一轮资产重组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资产进行整合重组,均执行本试行意见。
二、组织与指导
根据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工作的要求成立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和不实资产核销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
审核委员会由市国资办、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其具体工作按照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指导小组由市国资办、市审计局、企业和处置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办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本市不实资产核销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审计要求,指导企业做好资产清理及不实资产剥离、申报、托管、审计、核销等相关工作。
2、指导处置公司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提高不实资产处置变现率。
3、负责向审核委员会报告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情况。
三、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开展不实资产核销工作,缩短核销周期,企业采用剥离、申报、托管、审计、核销、处置程序核销不实资产。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企业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
[2001]205号)和指导小组的要求,对所属国有企业清理的不实资产进行剥离,并填报《不实资产剥离托管汇总表》。
2、企业根据市国资办的有关规定,对剥离的不实资产按照国资授权经营前、国资授权经营后到本次重组前的成因进行分析,分清责任。对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问题突出的应明确责任人,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3、市审计局根据市国资办委托,依据《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对企业的不实资产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对符合政策、依据充分的认定为不实资产;对客观上已形成不实资产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认定依据不足的不实资产,在审计意见中作为“其他事项”予以揭示。
4、企业选择经市国资办认可的处置公司,并与处置公司以《不实资产剥离托管汇总表》的数据为依据,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不实资产移交托管手续。
5、处置公司根据《托管协议》对托管的不实资产进行处置。处置公司根据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财务收支管理规定及处置工作约束和激励的办法,报市国资办备案。
6、审核委员会对指导小组提交的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7、市国资办将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情况报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意见向企业下达不实资产核销批复。对国资授权经营前形成的不实资产原则上予以全额核销,调整国家所有者权益;对国资授权经营后到本次重组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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