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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几年来,全省上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为重点,不断加快农村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农村教育还存在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全面落实省委八届二次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坚持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争取“十五”期间全省农村中小学调整到位。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湖区、滩区、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基本消除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的

东部地区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要重点抓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巩固扩大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到2010年,全省初步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

2.严格控制学生辍学,依法保证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作为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和规范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探索建立初中阶段学生分流制度,通过实施职业技术教育保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县级政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实行动态监控,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对辍学严重超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称号,限期整改。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努力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到2007年,东部地区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有一个大的提高。

4.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公办学前教育的示范作用,鼓励发展民办幼儿教育,强化民办学前教育的主体地位,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5.依法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要认真履行国家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6.继续开展教育对口支援,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继续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省级财政要继续对西部地区欠发达县的教育工作给予支持,安排专项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我省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学校的区位优势,加大对省内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的支援力度。倡导城镇居民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一帮一”献爱心活动,继续倡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

“西行助学”等形式的助学活动。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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