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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加快推进宜居环境建设的资金,其年度总规模将根据省级财力状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拟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四)参与拟定项目评审方案;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住建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四)会同省财政厅拟定项目评审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审或竞争性评审或会商论证;

(五)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因素分配、项目申报、竞争性分配等办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在统筹考虑、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向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美丽乡村建设(包含美丽乡村特色景观带建设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改善提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含城市供水、排水(污水)管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等)、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两违”专项治理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年度的支持方向和分类别的支持规模及其补助标准,根据省政府宜居环境建设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省财政厅、住建厅联合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每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宜居环境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各地宜居环境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的项目审核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各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并于10月底前报省住建厅、财政厅。

第八条下一年度2月底前,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或竞争性评审或会商论证,对经评审或会商论证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商省直有关部门后,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省住建厅于3月底前以省宜居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印发年度全省宜居环境建设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的依据。

第十条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区),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数的70%。预算执行年度,根据全省宜居环境建设项目名单,将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区)。

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住建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二)负责落实地方支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资金;

(三)按规定组织宜居环境建设项目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项目单位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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