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整顿
82502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1]26号【发布日期】
2001-05-21【生效日期】
2001-05-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
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1〕26号2001年5月21日)
目前,我省在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着部分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混乱,厂房设施陈旧、仓储设施简陋、民爆物品许可证发放与使用手续不够完备等问题。特别是一些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农村个体作坊,非法违规生产十分普遍,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切实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民用爆破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一、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民爆器材生产流通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0〕5号)要求,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不放过一个涉爆单位,不放过一个薄弱环节,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切实开展好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的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通过治理整顿,使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
二、工作目标
(一)所有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持证生产。
(二)认真清理所有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提请国家发放经营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三)依法保护民爆产品和烟花爆竹的合法生产销售活动,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四)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仓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均具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设施,防火、防爆、防盗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民爆器材安全基础工作(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安全培训等)得到加强,全省民爆器材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六)传统产区烟花爆竹个体生产实现规范化管理。
(七)全省民爆器材行业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
三、民爆物品整顿内容
(一)整顿全省民爆器材生产秩序。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防科工委的要求,认真做好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考核工作。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9月底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换发,全部予以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厂(点),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二)整顿全省民爆器材市场秩序,加强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合同管理,依法保护民爆产品的合法生产销售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三)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流通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
(四)加强民爆物品准购证、准运证、使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准购证、准运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和《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跨省购销、临时调拨民用爆破器材合同鉴证专用章和调拨专用章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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