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发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社团会费收据的管理,把社团会费收据的管理作为监督社团的重要手段,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购使用会费收据的单位,必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申购会费收据。
二、会费收据实行凭证、分次限量申购制度,遵循“交旧领新”的原则。
社团首次申购会费收据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团会费标准备案回执,经分管处长、处长审核后,发给社团会费专用收据购领证,社团凭购领证购买会费收据,领购数量依据会员数量的多少核定。社会团体再次购买会费收据时,应出示购领证、已使用会费收据核销联,经审核并确定无违规情况,并报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后,方可继续购领会费收据,购买数量依据核销旧票据的数量确定。
三、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提供社团会费收据:
1、会费标准未按要求备案的;
2、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3、未按时换届的;
4、重大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
5、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
6、整改阶段和整改不到位的;
7、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以上情形,如按登记管理要求整改到位后,经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可再提供会费收据。
四、社团会费收据仅限于社团会费的收取,不得用于其它费用的收取。社团如有以下违规使用会费收据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视违纪金额的多少,报分管处长、处长同意,给予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会费收据收取主管部门的拨款以及捐赠款、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其他服务性收费等
2、超过会费备案标准收费的;
3、超出会员范围收费的;
4、擅自转借、代开、套开会费收据的;
5、其他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社团如发生会费收据和购领证丢失,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处长、处长同意后,方可补办。
第二篇:工会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工会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是指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专用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是专用收据的主管部门。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财务部门为专用收据管理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核发、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专用收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用收据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收据编码、收据监制章、缴款单位(人)、收款日期、收款项目、内容、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专用收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工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使用专用收据: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专用收据的印制、购领和核发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16124字,当前显示142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