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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4〕8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扩大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6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5年5月1日起(以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可以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新建(含有土石方施工作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建设地点涉及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怀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监理项目,应当按照《办法》及京建法〔2015〕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阶段

市、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项目入场时,应当提示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及京建法〔2015〕6号文相关要求,在开工前及时办理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手续,并在编制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时增加相应内容。

三、招标阶段

1.《应用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件b废标条件”b1.17修改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单独列项,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2.《应用文本》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义务”“2.8其他义务”修订为: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1)关于扬尘治理义务

a.发包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总费用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发包人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b.发包人负责治理扬尘的整体组织工作,负责制定治理扬尘的质量和总目标,并对工程扬尘治理的决策、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总体控制治理情况,进行中间检查验收等。

c.发包人对承包人治理情况进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扬尘治理费用;承包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改进并保留索赔权利。

d.发包人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2)

3.《应用文本》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承包人”“4.1.10其他义务”修订为: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1)关于扬尘治理义务

a.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产生的扬尘控制在相关指标范围内。确保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洒水压尘、垃圾分类密闭存放,并保证渣土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b.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使得施工现场及周围无扬尘污染。

2)

4.《应用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增加: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为环境保护费与文明施工费合计金额。

2)关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进一步约定:

a.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完成安全监督手续后,发包人应支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额度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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