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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整顿养殖海域使用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海域使用管理,规范养殖用海行为,有度、有序、有偿开发利用海域资源,逐步建立起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海域综合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和谐长海、生态长海、数字长海”建设进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制度和《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长海县海域使用审批登记暂行办法》、《长海县增养殖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长海县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为依据,以建设国家养殖用海示范县和开展海域普查登记为契机,以清理违法用海和打击无度、无序、无偿用海为重点,以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用海业户使用权为目的,建立起海域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上下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海洋部门牵头、乡镇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村(居)民委参与的工作网络,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切实解决海域使用管理中产权制度改革、历史遗留、传统意识和利益驱动等诸多问题。

(二)重点突破原则。突出重点区域和部位、个别“盲区”的清查核实与甄别,摸清涉海业户的类型、规模、项目、位置和四至坐标等情况,消灭死角和空白点,确保整顿登记材料可靠、可信、可用。

(三)整顿到位原则。按照“组织到位、清查到位、登记到位、查处到位”要求,做到核实1户、测绘1户、登记1户、管理1户,确保养殖海域管理使用底数清、权属明。

三、整顿范围

养殖海域使用秩序整顿范围包括浮筏养殖、底播增殖、滩涂管养、网箱养殖和围堰养殖等用海项目。具体为:未批先用、超面积经营、超范围管养、乱打乱占、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破坏生态和污染海域、随意倾废及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等违法用海行为;合同不规范、不严格履行合同、不服从监管等行为;违法占用航道、港口、锚泊地等行为。整顿重点为大长山岛镇、小长山乡和广鹿乡的浮筏用海区域。

四、整顿步骤

养殖海域使用整顿工作自2007年11月—2008年12月,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即发动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2月)、登记阶段(2008年3月—5月)、清查核实及整顿阶段(2008年6月—10月)和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2月)。

五、整顿内容

(一)浮筏养殖项目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且已登记在册管理的浮筏养殖用海项目,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逐级申报予以确权,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县海洋渔业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

12.凡未经批准、未登记在册的浮筏养殖用海项目,视为非法用海,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构筑物,恢复海域使用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各乡镇政府牵头,县海洋渔业局、县公安局、县边防大队配合)

3.凡在港口区、航道区、锚泊地的浮筏养殖用海项目,按照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我县海域内6条航道范围内养殖浮筏等物的通告(2006年9月19日)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对逾期未清理的,视为无主台筏予以清除。(县交通口岸局牵头,县海洋渔业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县边防大队、长海海事处、各乡镇政府配合)

4.养殖打撅船只实行属地化管理和特种生产专项许可。有证件的打撅船只在作业前,必须向所在乡镇村(居)民委申请,报乡镇政府同意后,开具统一的打撅生产通知单;跨乡镇作业前,必须持所在乡镇政府开具的打撅生产许可证明,报县海洋渔业局备案,方可从事异地打撅生产。(各乡镇政府牵头,县海洋渔业局、县边防大队配合)

(二)网箱养鱼(参)项目

1.鼓励、引导已形成的网箱养鱼项目内湾外移,开发外海深水资源。(各乡镇政府牵头,县海洋渔业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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