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1698号【发布日期】
1990-12-24【生效日期】
1990-12-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24日国税函发<1990>1698号)
天津市税务局:
你局税一(1990)288号《对银行利息收入有关征税的请示》悉。
投资银行是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的外汇专业银行,采用世界公认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近两年,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财政信贷资金紧缺,致使企业不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利息亦发生困难,造成投资银行发生贷款利息虚收问题。投资银行为了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成果,解决虚收问题,决定改进贷款利息核利办法,并上报财政部备案。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国投资银行虚收利息(包括复利)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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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减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1227号【发布日期】
1990-10-09【生效日期】
1990-10-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减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9日国税函发<1990>1227号)
湖南省税务局:
你局(90)湘税流字第289号《关于对流通领域公司减免税如何掌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国办发<1989>1号)中明确的,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一律不得减税免税,是针对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过多、过滥,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存在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的问题所作的规定,目的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而商业、物资部门所属的专业性公司,是国家准许的商品经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多数能够依法经营。因此,对商业、物资等部门所属的专业性公司,在正常经营中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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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259号【发布日期】
2006-03-13【生效日期】
2006-03-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6]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冲减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农银发〔2005〕36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面向农村并服务于“三农”,多年来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存在较大亏损挂帐、经营困难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行将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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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国投资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中国投资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未完,全文共7774字,当前显示14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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