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
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明旅游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国家旅游局修订形成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旅游局2016年5月26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第三条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第四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
(一)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
(二)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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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不文明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发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外交机构、旅游驻外办事机构等途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交通、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经营单位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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