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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苏安办„2006‟5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事故隐患规定通知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省委、省政府、省监察厅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40份

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环境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4个等级: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6-9人,或者急性中毒1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急性中毒20-4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30-49人,或者急性中毒50-99人以下,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监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管职责

第五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实行及时排查,迅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监控、确保安全。第七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管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

(三)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监督

第八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职责划分:

(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隐患整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内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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