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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建国初期的工资收入与消费

建国初期的工资收入与消费

葛维亚

建国初期,从民国手里接收了一个百业凋零的烂摊子,百姓生活非常贫困,粗茶淡饭,营养不足,食不果腹。50年代初,我国粮食短缺。中央政务院于1953年10月发布“全国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命令,采取凭证定量售粮办法,粮票出现了。同时食油、禽、蛋、肉、豆制品也实行限量供应。居民饮食以青菜、罗卜、豆腐等素食为主,只有逢年过节才能吃上一些荤菜。穿戴方面极为朴素。多为中山装、列宁装、学生装、青年装、“布拉吉”(连衣裙),绿军装也随处可见。所用布料大多是机器织的“咔叽布”。有的农村居民还是用自家织的粗棉布做衣服。蓝色是当时的流行色。布料需要布票购买,价格较贵,一件衣服要穿上八九年,即“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那时的绫罗绸缎,毛呢服装被视为只有“有钱人”才买得起的高档品。在淮海路高级服装店,一件藏青麦尔登呢的中山装售价40元,比普通工人一个月的工资还高。居住方面,房屋短缺,居住拥挤,质量低劣。城市多为“干打垒”、“筒子房”,没有卫生间,厨房,厕所公用。农村更差。几乎清一色的土坯房,四面透风,小雨小漏,大雨大漏。建国初期,交通原始,落后,出行不便。极少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大连等有电车。老式汽车为主要交通工具,黄包车,三轮车、自行车是更为普遍的代步工具。在一般的中小城镇有少量的自行车和人力车。在农村里,北方有马车、牛车、人力板车,南方有航船、牛车、马车,步行是最普遍的出行方式。那时期生活贫困,衣食住行质量低劣,收入微薄是主因。

解放初期,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党政群机关和军队中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国家发给伙食、服装及少量津贴(洗理费等)。对少数旧政府留用人员,实行工资制。为保证他们的实际工资收入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规定,以粮、棉、布、油、盐等生活必需品为计算工资的基础,推行实物工资。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补贴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形式确定工资标准。分类制定行政、教育、文化、技术等不同系列的工资标准。考虑到全国各地区生活和消费水平的差别,全国又分为11类地区,详见附录5。例如浙江为2类地区,安徽为3类地区,辽宁、江苏、湖北为4类地区,太原为5类地区,北京为6类地区,上海为8类地区,广州为10类地区,青海为11类地区。以1类地区为标准,地区每高一类,工资增3%

。其中1类地区工资标准最低,11类地区工资标准最高。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

行政人员包括行政、事业、部队的干部、办事员等。这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详见附录1,共分24级。1级最高,工资每月为594元;24级最低,工资每月为45元,与1级相差549元,相对差别13.2倍。

高教、医卫、文艺类别工资标准详见附录2。1至3级为教授、研究员,4至6级为副教授、副研究员,7至9级为讲师、助理研究员,10至13级为助教、实习研究员。技术级工资1至3级为总工、研究员、主任医师,4至6级为上述技术副职,7至9级为工程师;10至13级为技术员;14至15级助理技术员;16至18级为实习生。

1级月薪345元(6类地区),13级月薪56元(6类地区),与1级相差289元,相对差别6.16倍。实际上,据我了解,13级并不是最低级别。校务管理人员如大学正副校长、大专独立或学院正副院长等,工资按行政人员标准执行。一般为行政6级(368元)—13级(元),相当于副部级到副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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