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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工作常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标准(试行)》、《浙江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工作标准(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7岁以下儿童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

管理。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7岁以下儿童。

第四条6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6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的内容

(一)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常规系统检查、管理,体弱儿、高危儿筛查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保门诊承担,42天建册、检查、体弱儿管理、智力筛查,市区和城镇由妇幼保健院承担,乡村、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

工作内容:

1、新生儿访视

在新生儿期应访视3次,时间为出院后3天、生后14天、28天,由产后访视人员承担。

(1)初访(出院后3天)。了解新生儿胎产时情况、喂养方式、大小便、睡眠情况;观察新生儿一般状况并进行相关检查(精神状态、哭声、体温、呼吸、心率、口腔、皮肤、脐部、生殖器、肛门等),重点对先天缺陷、高危儿进行初步筛查;指导新生儿护理和母乳喂养方法。对高危新生儿,注意新生儿的各种生命指征和生理状态及喂养情况,并做好《高危儿访视记录》。

(2)第二次访视(生后14天)。主要观察脐部有无感染、脱落情况,黄疸是否消褪,生理性体重下降后的恢复情况;指导母亲预防小儿佝偻病的方法;强调并指导母乳喂养。

(3)第三次访视(生后28天)。测体重,若增磅不足600克及高危儿转入体弱儿管理。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指导户外活动,做好常规儿童系统管理宣传,对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转高危儿、体弱儿管理,预约42天儿童保健门诊建册、检查。

2、42天检查和建《婴幼儿保健册》

婴儿出生后42~56天建立《婴幼儿保健册》,一人一册。对象为辖区内7岁以下散居的常住和流动儿童。

检查管理内容:

(1)一般情况、母婴产前、产时、新生儿情况记录,喂养、睡眠、大小便、护理等情况询问、记录。

(2)身高、体重、头围、皮下脂肪测量,营养发育评价、全身体检,注意眼注视、俯卧抬头、四肢活动、肌张力、肌力、对称性等观察、检查。

(3)注意先心、先天性髋脱位、腭裂、21三体等先天缺陷、畸形、遗传性疾病等筛查,体弱儿和高危儿筛查登记。

(4)对出生未进行听力筛查者、出生初筛未通过者和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听力初筛或复筛。

(5)喂养咨询、指导,疾病预防、处理。

3、定期健康检查

对辖区内7岁以下散居儿童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并认真做好记录,重点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时间为0~1岁:42天~56天、3个月、6个月、9个月、1岁(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两周),农村6~9个月可以检查一次;1-3岁每6个月一次(每次体检日期不超过预约检查日期前后一个月),3岁以后每年一次(每年的第二季度)。

管理内容:(1)喂养情况:喂养方式,辅食添加的情况。

(2)生活情况。询问有关佝偻病发病因素,如服用维生素d制剂情况、户外活动时间、佝偻病早期神经精神症状等;大小便情况;睡眠情况;目前的神经精神发育情况(掌握关键年龄段的动作、语言、适应能力发育);小儿的生活卫生习惯等。

(3)体格测量和评价。必须测量的指标有体重、身长、头围和皮下脂肪。根据需要可增加胸围、上臂围、顶-臀长等。评价方法对照卫生部推荐的参考值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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