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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管理,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安发„2013‟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以下简称“政府部门”)运用信息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部门运用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分类分级、重点监管、绩效评估、统计分析;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系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

第四条【系统概述】

信息系统分为政府端、企业端和公众端。政府端由各级政府部门和村(社区)居委会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用,企业端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使用,公众端面各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安全隐患使用。

第五条【账号管理】

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账号预先植入信息系统,其中省、市、县级管理账号由各级安全监管局掌握,可以设置、管理本级政府部门账号。

各级政府部门账号可以设置、管理内设机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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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号由企业用户自行注册,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乡镇安办审核。删除企业账号由县级政府安办、政府部门提出,市级以上管理账号审核。

用户账号和密码应妥善保管,初始密码应在第一时间修改,防止遗失和泄密。

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维护人员、管理员和有关人员不得泄露信息系统用户的账号、密码、姓名、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系统功能】

政府端用户管理企业账号、审核企业信息、动态监管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情况和公共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隐患数据、收发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指令等。

企业端用户使用信息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开展风险辨识、编制隐患排查清单,记录隐患排查、治理、销号闭环管理全过程,统计分析隐患数据、收发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信息。

公众端用户使用信息系统查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举报隐患。

第七条【企业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通过信息系统开展以下工作:

(一)注册账号,录入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基础信息;

(二)制定并上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四)编制并录入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形成“一企一清单、一-2-

车间一表格、一岗一对照卡”;

(五)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及时登记录入隐患信息。重大隐患应立即填报,一般隐患填报时间不超过1月;

(六)记录隐患整改销号情况,重大隐患应及时填报评估情况、隐患整改方案和验收情况;

(七)每月21-25日统计上报当月隐患报表

第八条【安办职责】

省、市、县三级政府安办(安全监管局)应通过信息系统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督促、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在本级政府安委会领导下,协调指导、研究解决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综合性、复杂性问题;

(三)省安全监管局开发全省信息系统,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开发本地信息系统,市级信息系统应与全省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业务培训;

(五)监督、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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