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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补充通知

(苏卫监督〔2009〕28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有效应对当前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近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09〕172号,以下简称“联合发文”),全面部署我省专项行动。为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推进专项行动,在上述联合发文的基础上,结合卫生部门职能分工,现就卫生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有关要求,本次专项行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率、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率;

(三)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体检率(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体检、离岗时体检)、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率;

(四)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率,要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的治理范围和治理内容具体参见联合发文,同时还要把握以下几项重点内容:

(一)基本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状况,收集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有关信息。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专项调查,逐一摸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方式、范围、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等情况。

(二)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存在粉尘、一氧化碳、铅、镉、汞、有机溶剂、硫化氢、氨气、氯气、噪声的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电池制造与回收、箱包制造、制鞋、建材、灯具制造、家具制造、船舶制造、五金电镀、及电子行业等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职责分工,进行重点整治:

1、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2、重点检查2008年度以来,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3、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特别是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职业禁忌人员的调离和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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