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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中所称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本规定中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和中子发生器。

1.2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局负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2各单位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3放射防护管理3.1许可和备案管理

3.1.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辐射安全许可备案制度。凡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建立固定放射作业场所,均应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政府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1.2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1.3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放射性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1.4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手续

3.1.5改变许可证所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改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须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3.1.6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禁止伪造、转让许可证。因故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许可证。

3.1.7放射源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进行转入、转出,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转入、转出

3.1.8转入、转出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1.9需要将放射源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1.9.1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源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

3.1.9.2转出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1.10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企业、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2购置与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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