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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杭嘉湖圩区整治是“治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该地区防洪标准、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工程措施,为加强圩区整治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明确建设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圩区整治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杭嘉湖平原地区的圩区整治,其他平原区的圩区整治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圩区整治按工程规模(按国家《防洪标准》治涝面积指标划分)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指圩区面积3万亩以上(含3万亩)的整治工程,属小(1)型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按基建项目管理;

二类项目。指圩区面积为3万亩以下的整治工程,属小(2)型水利工程,简化有关程序参照基建项目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研、初设及相应的审查审批等环节。

第五条

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并选择具有甲级勘测设计(咨询)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应符合区域或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结合城镇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及水利现代化的要求,针对圩区存在的问题进行编制。规划应充分征求地方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相关科学研究、技术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县(市、区)编制的圩区整治规划,其建设标准、排涝模数、圩区布局应与省批复的杭嘉湖圩区规划一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改变布局,确需调整的应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杭嘉湖圩区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准。批准的规划是圩区整治工程建设的依据,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圩区规划在实施一个阶段后(一般5~10年)应进行评估,必要时对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的规划应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一类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圩区整治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二类项目可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初步设计。

第九条

圩区整治的初步设计(报批稿)由省水利厅组织复核后,再由相关行政机关批复。设计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及主要建筑物结构(含机电选型)的合理安全、环保节能、投资审核等内容;投资审核包括工程单价和列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投资组成。复核工作要求由具有甲级设计(咨询)资质、专业齐备的设计(咨询)单位承担,承担复核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及类似工作经验。

第十条

一类项目中的大型圩区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批,中型圩区由设区的市负责审批,小(1)型圩区由县(市)负责审批;二类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市)水利部门负责审批或按当地规定执行。与相邻县(市、区)存在水事纠纷的项目应在双方协调一致,并在市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圩区整治规划,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于当年的8月底报省水利厅与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需求和相关要求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圩区整治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是对各地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圩区整治为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按“财政资金主导,受益区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建设资金。省财政资金在治太工程水利专项资金范围内划出一定资金按骨干工程的补助标准对各地的圩区整治工程进行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为。各地项目申报情况和资金预算情况,复核单位提供的复核工程内容、投资审核以及前期下达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粮食生产重点县倾斜。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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