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本站推荐)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林综〔2017〕91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林业厅
2017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原林业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形成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和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对由于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发生变化,经过外业核实后符合更新条件的,更新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的过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是指对自然年度内的全省林地利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和连续性,逐步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第九条对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单位与职责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并配备2-3名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能明确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负责组织部署全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监督检查、查验审核,以及省、县级之间的上下衔接等工作。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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