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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挡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

(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七配备与学校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接受业务培训,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并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具备档案和微机管理知识。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做好档案业务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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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要安排一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

第十二条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学校党委(总支、支部)、行政、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各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育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德育教育和外事交流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科研类

按照国家档案局颁发的《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92执行。

(四)基建工作类

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教委、省档案局1992年颁发的《山东省中小学校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仪器设备类

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受、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六)财会类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8年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七)声像类

主要指学校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象带、磁盘、影视胶片、光盘等。

(八)实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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