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及三违划分标准(改后)
第一篇:事故、隐患及三违划分标准(改后)“三违”标准(试行)
一、公共部分:
(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二)一般“违章”
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7.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18.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19.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0.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1.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2.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3.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4.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25.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26.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27.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28.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29.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30、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31.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32.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33.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34.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35.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36.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37.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38.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39.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4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4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4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43.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三)轻微“三违”44.井下脱帽休息的。4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4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二、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4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4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49.空顶作业的人员。
5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51.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52.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53.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54.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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