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班车中途和终点休息管理制度
为防止驾驶员因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为规范驾驶员安全操作行为,防止疲劳驾车,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驾驶员驾车150-200公里或2小时,要停车休息10-20分钟(利用休息时间检查车辆)。特殊情况下确需连续行驶的,对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一次性连续驾驶3个小时后必须停车休息一次或轮换驾驶员,严禁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累计驾驶客车达8小时或夜间累计驾驶客车达6小时的驾驶员必须落地休息轮换。
第二条监控员要通过gps监控系统随时掌握每辆车的行驶动态,对驾驶员发送警示短信,提醒驾驶员休息,避免疲劳驾车。
第三条各客车驾驶员回程后必须落地休息满8小时方可再次出车。对睡眠不足的驾驶员,不得安排第二天的出车任务。
第五条安检员在放车前要注意观察驾驶员的状况,对精神状态不佳、身体不适和存在家庭矛盾的,不得安排出车任务。
第六条值班人员要掌握每辆车进站的准确时间,对晚收车驾驶员要保证其足够的休息时间,妥善安排次日的生产任务。
第七条有喝酒、赌博等嗜好的驾驶员,经屡教不改的,应予以辞退或调离驾驶岗位。
第八条,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一律禁止吸烟,违者以待岗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篇:长途客车中途休息站值勤制度长途客车中途休息站值勤制度
一、工作职责。严格查处过境客运车辆超员、疲劳驾驶、违规经营、安全设施不齐全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督促长途客运驾驶员落实中途休息制度;同时查处本地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二、实行24小时值勤,每天4个班,按值勤安排表轮班值勤。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进行安全检查,如实填写《客运车辆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由驾驶员签名确认。对已连续驾驶3个小时以上或有其他疲劳驾驶情形的驾驶员,要求其进入休息站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
(二)对客车进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各种证件(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上岗资格证、线路牌等)是否齐全有效,车辆载客情况,驾驶员配备情况,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当班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其他安全隐患等。
(三)发现客车超员、证件不齐全、证件无效(失效)、安全设施不齐全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安全隐患,由运管、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或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放行。
(四)在检查客运车辆时向驾驶人发放宣传单、警示卡或进行口头安全教育和路况提示。
(五)各值勤组须按时到岗进行交接班,并在查车登记本上注明交接班时间、值勤人员姓名,交接班期间不得停止
勤务工作。
(六)值勤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值勤期间严格检查客运车辆,做好查车登记,登记本各栏内容须如实填写,不得留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拦车检查的,要在查车登记本上注明无法拦车的时段及原因。当班结束后将本班简要工作情况(检查客车数量、停车休息数量、查处违法违章情况等)写在登记本上。凡是因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工作失误、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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