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汉)[五篇范文]
第一篇: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新教基„2010‟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务求实效。现对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组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减负”要求,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减负”氛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自治区教育厅将结合各地检查情况组织专项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督查《办法》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发布督查通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切实规范区域内学校办学行为。每年年底要将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五、各地、各学校于明年3月份要集中组织“减负”大检查工作,逐条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使“减负”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州、市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及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3月底前书面报教育厅。
联系人: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刘文恒联系电话:0991—7606287。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
第二章规范教学行为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城市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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