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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草原征地补偿

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

《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经乌拉特后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研究决定,对第二章第十条的第四款和第十二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14日印发

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日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合理的草原占用补偿机制,优化投资环境,加强草原管理和生态保护,维护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原占用是指在草原上实施矿藏开采、地质勘探、工程建设、能源项目、架设地上设施、铺设地下管线、截伏流、打水井、采沙、采石、取土、取水、修路、旅游区建设、部队拉练演习等占用草原没有办理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草原占用补偿遵循以人为本、谁用谁补、公平合理、足额补偿、先补后用原则。

第五条旗农牧业局是草原占用及补偿的监管机关,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根据旗农牧业局的授权完成草原占用及补偿的审核、审批、申报等具体工作。第六条旗矿管办受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进入我旗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管和登记备案。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和相关苏木镇各自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占用的监督检查、协调管理和补偿费兑付工作。

第二章补偿标准

第八条草原占用补偿包括给嘎查村和牧户的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草原集体所有补偿及支付给苏木镇的协调管理费用,由所涉及苏木镇、嘎查村和牧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有。

第九条本补偿标准原则上每五年重新核定一次,在必要时经旗人民政府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支付给牧户的补偿按以下标准兑现:

(一)在草原上开挖坑、槽、沟、洞,按开口面积和埋压面积合计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钻井按1500元/眼,风电机座按1500元/座,线路塔架按230元/座,通讯塔架按230元/座,临时用电杆按150元/根,钻井、机座、塔架、电杆周围施工埋压面积按2.53元/平米的标准;

(三)车辆辗压基本形成道路的按2.53元/平米,未形成道路的按2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四)尾矿库及排石场按占用面积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其中占用河槽沟壑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执行;

(五)铺设管线按开口面积和埋压面积合计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六)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按占用面积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七)新打水井按1000元/眼,周围埋压面积按2.53元/平米的标准,其它毁坏面积按2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在现有水井上取水,与牧户协商解决;

(八)太阳能光电场和旅游区永久性建筑按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光电场占用的其它面积和旅游观光区根据实际占用面积按0.05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九)军事演习拉练根据破坏程度和面积确定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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