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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三问

韩金伟《光明日报》(2014年02月17日16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并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新政甫出,立即引起公众对控烟禁烟这项旷日持久工程的关注。

从2006年1月,《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到2010年卫生部印发新版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再到以中办、国办名义下发通知,在与禁烟、控烟这架“风车”做斗争的过程中,制度规定犹如拿着长矛的“堂吉诃德”。公共场所禁烟到底难在何处。公共场所何时能够实现全面禁烟。

一问:公共场所如何界定

早在2003年,我国就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6年1月生效。按照公约实施准则,必须立法以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每一缔约方都应在公约对其生效之后五年内实现公共场所全面控烟。但是根据2012年1月中国疾控中心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控烟与中国未来》,目前,全国仍有3亿以上烟民,遭受二手烟危害的人群更是高达7.38亿。可以说,总体上控烟效果并不理想。

公共场所,可谓实现禁烟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如何界定公共场所。哪些场合算是公共场所。如果不厘清这个概念,也就难以对禁烟作出进一步规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家控烟中长期规划,而各地规定的禁烟场所均有不同,控烟执行标准不同,将使控烟实效减弱。

2008年5月1日,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实施。根据规定,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等十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中则明确11大类区域属于公共场所范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及其他供少年儿童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等。但有专家指出,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并供公众从事各种工作和社会活动使用的具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物、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总称。一般来讲,涉及卫生管理的公共场所不能用功能来划分,而应从空间结构来考虑。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朱继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公共场所的界定应避免用列举的方式进行,因为随着形势的发展,列举式的做法终究无法穷尽公共场所的范畴。他建议,在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上应该采取排除式的做法,即只规定在哪些地方可以抽烟,除此之外的任何地方都不得吸烟。

二问。领导带头禁烟不愁。

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通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业内人士坦言,我国公共场所禁烟难,某种程度上讲,一些领导干部负有责任。吸烟被视作不拘小节的个人习惯,见面寒暄香烟“开路”,大会小会烟雾缭绕;机关控烟成难点,并缺少监督、罕见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医管局副局长顾晋,给记者讲过这样一件事。他在担任北京市人大代表参加北京市两会时的情景至今让他难忘。每逢会议休息时,会场外的走廊就变成了吸烟室,烟雾缭绕,甚至看不清人影。“人大代表都是各行各业的精英人士,很多还是领导干部。在会议期间毫无顾忌地抽烟,影响确实不好。”顾晋随即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建议在大会期间设立专门的吸烟室,避免在走廊等公共场所吸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采纳了他的建议,在随后的人代会期间,基本杜绝了在走廊里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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