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国有资产法看国资委的法律定位
2011-12-2610:07:56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2011年第6期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一个重大举措及成果展示,在谈到此法的亮点及缺憾的时候,有很多学者指出其调整范围不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是其立法上的一大缺失。其实,此法已取其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并进一步说明“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已经很清晰地指明此法调整的范围仅仅是经营性国有资产,而不包括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所以上述指责实属不必要,我们可以合理展望,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试金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法》也会在不远的日子问世。因此,本文仅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谈谈国资委的法律定位问题。
一、出资人亦或是出资人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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