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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长县办发〔2009〕53号

为了贯彻落实《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以下简称《社保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一)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负责征地拆迁安置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县国土局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并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四)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等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核准被征地人员的户口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立户等工作

(六)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七)区、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筹集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程序,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账目,并监督其进行收支公开

(八)县房产局负责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房源信息,指导被征地拆迁农户购房,负责兑付征地拆迁住房货币补贴

(九)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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