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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规定。

一、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体。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一主体地位服务而展开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一主体地位是伴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形成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主要以人力和畜力为主,农业机械总动力只有18万千瓦,大中型拖拉机仅有1307台,机耕面积为204万亩。为迅速扭转我国农业落后的状况,1959年,毛泽东同志提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国家、集体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到1978年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了1.17亿千瓦,农用大中型拖拉机55.7万台,农用小型拖拉机137.3万台。初步建立了以国有农业机械制造厂为主要生产单位、集体拖拉机站为主要作业单位的农业机械化生产、作业体系,但机械化总体水平还是很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允许农民个人投资购置农业机械,使农业机械化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获得了经营农业机械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兴办农业机械化的模式,逐步形成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资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目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已经成为农业机械化投入的主体。1999年,全国农业机械化固定资产原值2641亿元,其中国家所有占3.7%,集体所有占10%,农民个体所有占86.3%。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拥有的农业机械,不仅自己使用,而且走向市场,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从而提高了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增加了收入。2002年,全国各类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机械专业户达到了2967万个,从业人员3554万人。其中农机户2940万个,占农户总数的12%,农机专业户330万个,占农机总数的11%。特别是联合收割机,从1996年开始,联合收割机跨区机收小麦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快速发展,成为了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生产形式,不仅使种粮户增收节支,而且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与机械化作业之间的矛盾。

实践证明,在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选择,也是广大农民的选择。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不仅有利于转变政府包打天下的职能定位,而且有利于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逐渐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是其作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他们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保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能够自主选择农业机械,才能从最基本的层面保障他们对农业机械化投入的积极性,才能鼓励他们进一步的发展农业机械化。因此,本法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发展农业机械化主体的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权利予以规定,并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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