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
(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依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和中央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充分发挥检查的导向、促进和保证作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推动工作,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工作中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组织检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既要检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又要了解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使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二)突出重点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紧紧围绕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全面了解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情况。
(三)检查年度工作与落实总体规划相结合。既要检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部署的反腐倡廉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又要检查反腐倡廉总体规划的落实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过程监督与结果检验相结合。既注重检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过程,又着重检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取得的实效,使二者有机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总结经验与加强指导相结合。既要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又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二、检查范围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重点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协办单位。
(三)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落实责任情况
1、党委(党组)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党组)、政府总体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实施,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情况;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履行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挥重要作用,把担负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既加强协调配合,完成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纪委(纪检组)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抓好中央部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落实,督促检查本级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以及开展分类指导的情况。
(二)推进工作情况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情况。
2、健全反腐倡廉重要法规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和落实度的情况。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情况。
4、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5、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
6、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的情况。
(三)采取措施情况
1、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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