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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4号

《丽江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7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丽江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仪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乱埋滥葬,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宗教、卫生、国土、发改委、财政、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关系并明确职责。加大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上级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火葬,改革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约办丧事,反对大操大办,禁止利用丧事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十一条各区、县应建立殡仪馆或火葬场。目前凡有殡仪馆(火葬场)或邻近有殡仪馆(火葬场)的区、县都应划定火葬区。我市火葬区域划定原则是以县城区域为实行火葬区;其他区域为提倡火葬区。具体实行火葬区、提倡火葬区的划分,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一律实行火化。

(一)在土葬改革区,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的死亡人员,应在指定的墓地深埋。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办理尸体火化,应当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一)本市居(村)民和在本市居住的外地人死亡,凭医院或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无名尸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实行火葬区域内的死亡遗体应当在十日内火化。患有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实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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